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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