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