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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4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卓海峰。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负责人程岩青,该处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海峰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卓海峰已领取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