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沈晓东与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东,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沈晓东,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晓东与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晓东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工作期间(2003年3月至2005年7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支付利息。执行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各项保险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7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