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传友与樊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友,樊如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如春,男,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樊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