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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27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政军与张仁哲、任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政军,张仁哲,任卫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764-2号原告姜政军,男,1981年11月03日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张仁哲,男,48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任卫华,女,4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姜政军与被告张仁哲、任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姜政军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张仁哲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仁哲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