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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文胜。被告:湖南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固力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汉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