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冰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冰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猛。被告:杨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冰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