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易万伦、王秀杰与易万伦、王秀杰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万伦,王秀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万伦。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杰。再审申请人易万伦因与被申请人王秀杰劳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万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与王秀杰系合伙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08年12月8日,易万伦向王秀杰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王秀杰交塔山铁矿办证款30000元,易万伦。”二审易万伦提交一份合伙协议,但是该协议合伙人中并没有王秀杰的名字。原审将此款认定为办证款并据此认定王秀杰与易万伦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易万伦主张其与王秀杰系合伙关系无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易万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易万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易万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