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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奶松、黄秀琴、韦力萍、韦依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银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韦奶松,女,1960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原告:黄秀琴,女,1960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原告:韦力萍,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原告:韦依和,男,1991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郭威,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奶松、黄秀琴、韦力萍、韦依和与被告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蒙兆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