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金池结案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池,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池,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金池与被执行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398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77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39828元,交纳执行费1947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