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戴东英与周承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戴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