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裁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漓江明珠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高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下新镇社区上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高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将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漓江明珠8栋2单元302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王丽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新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为此向灵川县房屋管理局灵川县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做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申请执行人王丽将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漓江明珠8栋2单元302室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王丽名下,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黎爱志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艳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