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吴亚军、林益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文革,吴亚军,林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被执行人:吴亚军。被执行人:林益中。申请执行人王文革与被执行人吴亚军、林益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亚军、林益中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金额80047.39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用18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吴亚军、林益中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其在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权属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吴亚军、林益中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47.39元,并由吴亚军负担诉讼费183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亚军、林益中目前查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欧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