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辖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剑琴与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谢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江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剑琴。上诉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如有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请求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未约定如有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上诉人金华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口头约定,故其上诉理由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