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进民与路娟娟、桑兆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890号原告王进民,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志辉,职业同上。被告路娟娟,女,汉族,居民。被告桑兆臣,男,汉族,居民,系路娟娟之夫。原告与被告路娟娟、桑兆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民撤回对被告路娟娟、桑兆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进民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