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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景申请钱程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浦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钱景,男,1952年4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钱景要求宣告钱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钱程自2001年5月23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钱程死亡。经查,钱程(身份证号××,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毛庄组村民,患有××,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钱程自2001年5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9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钱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钱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钱程自2001年5月23日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作为其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