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天元与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元,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65-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元被执行人:刘燕桥、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65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翰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园代理审判员 张建清代理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