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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萧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65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不在押。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字(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06-06781号变型拖拉机,由淮北市前往萧县张庄寨镇,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15KM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致人力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章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就损害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章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已给付);被害方书面谅解章某某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另有证人王某某、马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归案经过,(萧)公(尸)鉴(法)字(2012)第898号鉴定文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纵  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牛文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