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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法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马某某给付第一期小孩抚养费1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马某某给付李某某小孩抚养费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洋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