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高某某,男,192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平凡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郝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