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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高新区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郑义与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高新区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郑义,济宁高新区艾灸养生馆业主,被执行人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150号冠亚星城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第三人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庭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义与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且开办时抽逃注册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魏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