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简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猛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某某诉称,2000年8月,自己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9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矛盾。2001年3月,自己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期间互不来往,至今分居已近13年。据此,请求判令:1、离婚;2、王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简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1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简某某离家出走。2009年8月,简某某曾诉至法院,后因王某某不同意离婚,遂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2010年6月,简再次诉至法院,后又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2012年11月26日,简某某诉至本院。庭审中,简某某坚持离婚诉请,因王某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证明3份及证人张卫、郝停停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简某某与王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不能珍惜已有夫妻感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至今分居已12年余,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简某某请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为保障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简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简某某负担550元,王某某负担550元。因简某某已预交,故王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简某某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子淏人民陪审员 秦新安人民陪审员 罗欢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