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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杜绍付与王从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绍付,王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杜绍付,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从军,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绍付与王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从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