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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侯新广与王洪元、侯新兰、侯新坦、侯新明、侯新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广,王洪元,侯新兰,侯新坦,侯新明,侯新利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45号原告侯新广,男,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被告王洪元,女,1930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瑶各庄村。委托代理人刘德秋,女,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系王洪元女儿)。被告侯新兰,女,1943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胡家坨镇将军坨村。被告侯新坦,男,1946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被告侯新明,男,1950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委托代理人王淑清,女,1952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系侯新明妻子)。被告侯新利,男,1960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张庄村。原告侯新广与被告王洪元、侯新兰、侯新坦、侯新明、侯新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侯新广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新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耀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