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7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周茂峰与王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峰,王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771-3号申请执行人周茂峰,农民。被执行人王方萍,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茂峰与被执行人王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车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