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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红梅与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梅,王深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5号申请人朱红梅。被执行人王深深。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朱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