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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胡玉荣与王速权、王速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荣,王速权,王速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胡玉荣,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刘瑜飞、唐亚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速权,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速建,男,5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荣与被告王速权、王速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