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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学国,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