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学国,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