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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任守杰与承德县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杰,承德县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任守杰。被告承德县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193825-1。法定代表人吴家辅,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仕伶,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守杰诉被告承德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目前均无证据提供,所以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被告私下协商。本院认为,原告任守杰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任守杰承担。审判员  陈红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