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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郭某。被告肖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元月领取结婚证,1993年11月8日生长女取名肖某某,2006年8月18日生次女取名肖某。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后因故产生矛盾,经亲友多次劝说无效,现双方已经无法再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肖雨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6号枫景苑小区9栋1单元3层01号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君霞与被告肖崇华离婚。二、婚生女肖雨彤由原告郭君霞抚养,被告肖崇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2024年8月18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婚生女肖宜彤上学费用及肖雨彤超出被告肖崇华所支付500元抚养费之外的费用由原告郭君霞承担,被告肖崇华不再支付。四、双方婚后购置的咸阳市中华西路6号枫景苑小区9栋1单元3层1号房产归原告郭君霞所有。五、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已处理,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肖崇华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