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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代某,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曙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