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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对履行地作特别约定,加工行为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加工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即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申请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