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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广宇、李香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广宇,李香,程百胜,王国英,隋国凯,岳百萍,唐苏成,王秀珍,王林,段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该社职工。被申请执行人:程广宇。被申请执行人:李香女。被申请执行人:程百胜。被申请执行人:王国英。被申请执行人:隋国凯。被申请执行人:岳百萍。被申请执行人:唐苏成。被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被申请执行人:王林。被申请执行人:段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广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另外几位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聊东商初字第16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