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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贵阳与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贵阳,解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安贵阳,农民。被告解国英,无业。原告安贵阳诉被告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贵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贵阳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