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安贵阳与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贵阳,解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安贵阳,农民。被告解国英,无业。原告安贵阳诉被告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贵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贵阳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