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史哲东与王奇超、苏社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哲东,王奇超,苏社,王柔铭,杭州创源过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保字第11-2号申请人:史哲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奇超。被申请人:苏社。被申请人:王柔铭。被申请人:杭州创源过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西塘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柔铭。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杭余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同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创源过滤机械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史哲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王奇超、苏社、王柔铭、杭州创源过滤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奇超、苏社、王柔铭、杭州创源过滤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6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