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振旺。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温正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旺、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正建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5月10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