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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6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振旺。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温正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旺、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正建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5月10日,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