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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良峰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58号被执行人舒良峰。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舒良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舒良峰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良峰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舒良峰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扬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