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新兴业委会与新兴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369号新兴骏景园院内。负责人王俊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蒲元,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新涛,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公园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琛,男,1980年7月7日出生,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新兴骏景园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