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1日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F·AE6**号的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机电设备公司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时不停,后继续驾车沿德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德胜路168号处时弃车逃跑,嗣后被民警抓获。经现场呼吸测试,被告人翁某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后经抽取被告人翁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视频录像、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翁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被查处时逃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马海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