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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洪标与赵德明、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3号原告洪标,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明,男,195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红,女,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标与被告赵德明、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3)浦执字第2948号案件审查结果与本案有关,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陆 菁代理审判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