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洪标与赵德明、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3号原告洪标,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明,男,195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红,女,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标与被告赵德明、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3)浦执字第2948号案件审查结果与本案有关,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陆 菁代理审判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