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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考虑子女婚姻问题,自愿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