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7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278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