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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兴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龙,崔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