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倴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兴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龙,崔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