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兴安县志玲路。被执行人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现住桂林市施家园21号隐龙居小区5栋一层。本院在执行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