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刘新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伟,刘新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被执行人刘新亭。本院在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刘新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亭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