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霍拴红与张四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霍拴红,张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执行人霍拴红被执行人张四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拴红与被执行人张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洛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四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四保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05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四保现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武君审判员  王百成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