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茂轩与袁红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轩,袁红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张茂轩,职工。被告:袁红征,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轩与被告袁红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轩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轩以与被告袁红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红征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茂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张茂轩负担。审判长 吴福连审判员 秦方敏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