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婉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婉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浙江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华。委托代理人:许利建。被告:徐婉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婉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起诉后,原告浙江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