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城湘路4号。被执行人:阳云,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定江镇路南村。本院在执行李斌与阳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的(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