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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文贺与陈惠来民间借贷纠纷7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贺,陈惠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79号原告:朱文贺,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陈惠来,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朱文贺诉被告陈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惠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1日,被告到原告家中请求帮忙,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亲笔书写《协议借款条》一份,约定借款10000元,至2009年春节前还清,未能还清的按每月1000元计付利息。至今被告一直未能还款付息,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09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被告书写《协议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2008年11月11日借到朱文贺壹万元(10000元)用途用于找工作,在09年春节前还清,未能还清的按每个月1000元壹仟元利息计算。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广隆村敬善街137号,户籍广隆村敬善街172号,借款人:陈惠来,2008年11月11日”。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借款条》中“未能还清的按每个月1000元壹仟元利息计算”是指双方约定被告于2009年春节前还款,逾期未能还款的按每月1000元计付利息。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也未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协议借款条》,《协议借款条》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借贷关系的凭证。被告借款至今未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借款条》中约定逾期利息每月1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请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陈惠来返还原告朱文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惠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变更的金额计算,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三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